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炳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