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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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