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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昌錡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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