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2073,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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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重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就讀淡江大學時,分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共計新臺幣290,533元,並約定被告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戊○○自96年12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有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餘額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依約被告戊○○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被告戊○○自應負清償責任。
至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及就學貸款放借據8份為證,並被告戊○○、丙○○所不爭執。
而被告戊○○雖請求能分期償還,惟為原告所不同意;
另被告丁○○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戊○○、丁○○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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