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2094,2010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重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劉德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9月3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66,729元、利息23,240元及自98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各乙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