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