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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丙○○
1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共計11,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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