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392,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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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1,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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