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440,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