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甲○○
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