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59,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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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4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森穗公司)代表人,原告為森穗公司股東,嗣因被告經營不善,欲將該公司經營轉由原告負責,但要求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原告乃出具面額5萬元之本票共7張交給被告。

詎被告取得本票後,經原告屢次催促,但迄今尚未履行將森穗公司代表人更換為原告、交付森穗公司大小章及相關義務,卻持上開本票其中四紙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然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持票人之事由而為抗辯,(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被告取得上開本票,乃是基於上述原因關係,被告既未履行變更森穗公司代表人名義、交付公司大小章、公司資產及會計賬冊等相關業務,原告自無給付之義務。

且被告此舉顯然已構成給付遲延,特再以本起訴狀為催告,限被告於受本起訴狀繕本送達後30日內履行上開義務,逾期不另通知,兩造間之契約視為解除,故被告自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並聲明:(一)請求確認被告對於鈞院97年度票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本金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二)請求判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張交付原告。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一)本件被告確實為森穗公司之負責人,與原告有約定將股份轉讓原告,其原因並非公司經營不善所致,而係為自公司開業以來,大部分業務皆由原告負責,直到民國97年4月,雙方因出口美國PIC這批貨時,原告因背信及侵占公司貨款而將出口報單僅報213,755 元,而五月廠商請款確近90萬元及被告屢屢向原告還款未果而雙方同意拆夥,並同意由原告概括承購被告全部持有百分之52.5股份。

(二)本件標的金額為20萬元,是依據雙方股權讓渡協議書第2條共計60萬元之部分應兌現之金額而向原告請求該款,故該款確實為被告之債權,且依據系爭協議契約第5條之規定,原告應付足尾款39萬元後,被告方將森穗實業有限公司所持有之全部股權過戶予原告,而自97年中協議拆夥至今,原告仍遲遲未給付尾款及該兌現之本票款,故被告依該約定未將公司權益過戶予原告為正當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37、1240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係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張聲請本院97年度票字第10645號裁定如附表所示本票4張准予強制執行,有原告檢附本院97年度票字第1064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原告否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張之本票債權存在,自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四、經查原告與被告雙方於94年初合夥共同經營森穗實業有限公司,至97年4月,雙方因出口美國PIC這批貨時,原告因背信及侵占公司貨款而將出口報單僅報新台幣213,755 元,而廠商請款確近90萬元,致雙方同意拆夥,雙方並同意由原告概括承受被告全部持有百分之52.5股份,故原告應給付被告壹佰柒拾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然原告已於97年5 月27日先行支付壹拾貳萬元於被告,雙方於97年6月2日就剩餘金額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之給付方式協議,第一條:雙方協議原告應開立參拾玖萬元之本票於被告,並於97年6月30日前兌現該款,該款兌現時,原告應將該款匯入被告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 號之乙存帳戶內,被告於確認無誤後,應無條件歸還原告本票。

第二條:原告應於立約時開立陸拾萬元之本票,分為十二期,每一期給付金額為五萬元,以開立本票之方式,並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月20日前為兌現日,開立共計十二張之本票,當該期款兌現時,原告應將該款匯入被告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 號之乙存帳戶內,被告於確認無誤後,即應無條件將當期本票歸還原告。

第三條:雙方確認並同意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上海銀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部分金額伍拾參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公司現金陸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共計伍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應歸被告所有,並視同原告應給付被告款項之一部分,而其他剩餘金額則歸原告所有。

第四條:雙方同意上述第一、二、三條之金錢該兌現時,若有一項或一期未兌現時,則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得以執行該款之權益。

第五條:雙方同意上述第一、三條之金錢皆兌現無誤後,被告即將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權及負責人權益過戶給原告。

第六條:就上述條款,原告若如期兌現時,則雙方同意自97年5月1日之後,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包括97年5 月1 日之前之應收與應付帳款業務皆由原告全權負責。

並由被告於事後依口頭協議之內容載明股權讓渡協議書,並提示原告表示意見,原告於98年3月3日當庭表示:「我沒有看過協議書,也沒有簽名,但協議內容大致如協議書所載。」

原告與被告間為口頭協議,未立書面,原告雖未於協議書面簽名,惟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毋庸訂立書面契約,雙方間之契約即有效成立,應受協議契約之拘束,按股權讓渡協議第5條之約定,第一、三條之金錢皆兌現無誤後,被告即將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權及負責人權益過戶給原告。

而協議第1條即約定原告應開立參拾玖萬元之本票於被告,並於97年6 月30日前兌現該款,該款兌現時,被應無條件歸還原告本票。

協議第3條即約定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上海銀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部分金額伍拾參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公司現金陸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共計伍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應歸被告所有,並視同原告應給付被告款項之一部分,被告自承已領取協議第3條之伍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款項,惟抗辯原告未兌現協議第1條之參拾玖萬元款項,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原告既未兌現協議第1條之參拾玖萬元款項,依協議第5條之約定,被告即無將森穗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權及負責人權益過戶給原告之義務,被告得拒絕給付,並無遲延給付之問題。

按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4條 定有明文。

查被告遲延給付,原告始得限期催告被告履行,被告既未遲延給付,原告即不得限期催告被告履行,亦不得因被告未於催告期限內履行而解除契約,雖原告以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限於送達後三十日內履行,逾期不另通知,解除兩造協議之契約,原告之該項催告不生催告之效力,解除契約亦不生契約解除之效力,雙方協議契約仍然繼續有效存在。

依股權讓渡協議第2條約定,原告應於立約時開立陸拾萬元之本票,分為十二期,每一期給付金額為五萬元,並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月20日前為兌現日,開立共計十二張之本票,當該期款兌現時,原告應將該款匯入被告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 號之乙存帳戶內,被告於確認無誤後,即應無條件將當期本票歸還原告。

協議第4條約定,雙方同意第1、2、3條之金錢該兌現時,若有一項或一期未兌現時,則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得以執行該款之權益。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4張本票,即為該12 張本票中之4 張本票,協議契約既然尚有效存在,並已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即得向原告請求給付票款,原告即應依協議契約履行給付票款,被告取得本票之原因關係仍然存在,並有法律之正當權源,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4 張本票債權存在,被告之抗辯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鈞院97年度票字第10645 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本金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張交付原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到期│利息起│
 │號│        │      │(新臺幣)│日  │日  │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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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48951  │甲○○│50,000元│97年│97年│97年  │
 │  │        │      │        │06月│07月│07月  │
 │  │        │      │        │02日│20日│20日  │
 ├─┼────┼───┼────┼──┼──┼───┤
 │2 │848952  │甲○○│50,000元│97年│97年│97年  │
 │  │        │      │        │06月│08月│08月  │
 │  │        │      │        │02日│20日│20日  │
 ├─┼────┼───┼────┼──┼──┼───┤
 │3 │848953  │甲○○│50,000元│97年│97年│97年  │
 │  │        │      │        │06月│09月│09月  │
 │  │        │      │        │02日│20日│20日  │
 ├─┼────┼───┼────┼──┼──┼───┤
 │4 │848954  │甲○○│50,000元│97年│97年│97年  │
 │  │        │      │        │06月│10月│10月  │
 │  │        │      │        │02日│20日│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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