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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632號
原 告 丙○○即被繼承人
即承受訴訟
人
原 告 乙○○即被繼承人
即承受訴訟
人
之7
原 告 甲○○即被繼承人
即承受訴訟
人
原 告 戊○○即被繼承人
即承受訴訟
人
原 告 丁○○即被繼承人
即承受訴訟
人兼上列四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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