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89,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即長暉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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