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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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