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調,44,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吳慶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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