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勞簡,16,201401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敏菁即私立青紅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2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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