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徐璟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瓊玉即臺北縣私立冠南文理電腦短期補
習班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本
院99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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