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2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楊子儀
被 告 樓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