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小調,319,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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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李玟鈴(原名李妹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在花蓮縣瑞穗鄉○○○路○段89號,有其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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