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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304號
上 訴 人 羅錦鎮
被 告 羅洪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於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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