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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黃金治
上 訴 人 陳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明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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