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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1號
原 告 甲○○ 現因案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原告與被告乙○○即鈺川牙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元(按係依原告民國98年12月30日之訴訟賠償書狀所聲明之請求被告賠償金額38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原告僅依之前陳明之訴訟標的金額60,000元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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