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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5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15,000元,應繳裁判費109,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35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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