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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耕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詠心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100 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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