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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王梅花即王金忠之繼.
王振芳即王金忠之繼.
王振英即王金忠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金忠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金忠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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