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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62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游大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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