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小,1772,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772號
原 告 簡守正
被 告 宋俊男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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