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59,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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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陳珈亦
原告與被告曾增翔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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