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881,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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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認為,這起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在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此外,法院強調本裁定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81號
原 告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堯
被 告 方王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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