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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李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李玉文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有理,並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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