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1040,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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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蒲芝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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