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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江燕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柱、陳家珅、洪學
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柱、陳家珅、洪學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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