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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22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何金文
送達代收人 何冠慧
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合會抗告人即原告為會首,相對人即被告為會員,兩造間約定合會契約之履行地為台北縣新莊市○○路419巷1弄1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鈞院有管轄權,原裁定將本件移轉至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似有誤會,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原告所提出之互助會單,系爭合會之標會地點及付清會款地點均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419巷1弄10號(新北市○○區○○路419巷1弄10號),有卷附之互助會單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原告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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