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44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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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思嘉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法定代理人 沈燕
法定代理人 沈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冀開發有限公司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票人及背書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之票款,嗣於100年7月4日又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追加起訴請求被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00000000元,此有原告所提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稽,且經被告同意追加在案,是本件顯因原告訴之追加 ,致其訴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之爭訟,是本件應屬普通訴訟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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