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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吳國樑
被 告 阮氏娥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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