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0,重簡,74,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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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4號
原 告 許勝鈞
法定代理人 許睿昇
林慧娟
被 告 李麗蓁
訴訟代理人 林天任
李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雙溪小段103地號、104地號、140地號、140-11地號、143-1地號、143-4地號、180-3地號、181地號、181-2地號、200地號等10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查上開不動產既位於新北市石碇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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