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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黃聯忠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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