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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78號
原 告 高珉珅
訴訟代理人 高鳳香
被 告 沈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繳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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