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謝官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錦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錦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003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