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998,2013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劉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冠儒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