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小,106,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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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何宗達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99號九樓
施孟君 住同上
被 告 黃瓊慧 住新北市○○區○○街361巷39號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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