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小,1672,2013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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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紀志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58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元,就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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