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1276,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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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76號
原 告 黃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月娟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訴訟,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9年10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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