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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蘇玟卉
法定代理人 蘇欽申
法定代理人 林鳳玲
原告與被告林朝獻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二、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及其繕本。起訴狀載明實體法上請求權之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四、提出被告林朝獻及其法定代理林清山、張麗雲等3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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