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蔡玉霞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雅琦
被 告 詹濤銘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