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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張萍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三復、陳.
邱系柳、邱永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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