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1,重簡,858,2012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58號
原 告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民玲
被 告 李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