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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58號
原 告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民玲
被 告 李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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