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2232,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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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被 告 陳柏堯
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秀雲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又被告陳柏堯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巷0號9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1條之規定,各該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俱有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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