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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聯新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孔汶鉦
訴訟代理人 林春媛
被 告 黃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如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報備登記資料,並以書面具狀附繕本聲明承受訴訟,。
㈡請補正說明原告指稱之管理費及機械維修保養費之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如規約某條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某次決議等)。
㈢請補正民國96年至102年歷次關於管理費優待之所有相關決議(含管理委員會決議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或規約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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