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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802號
原 告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兆智
訴訟代理人 葉春蘭
被 告 鄭玉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4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陳報捷運新巢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合資料,或提出位於捷運新巢公寓大廈建物所屬建號建物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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